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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物经营权问题的提出,直接源于国有文物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天然分离及一些地方为了解决现行国有文物经营管理体制的弊端而将国有文物经营权以合作、合资、租赁、拍卖等形式转让的实践。由于国家缺少相应的规定,各地做法不同。国有文物经营权由企业行使后,缓解了国有文物保护的资金压力,促进了文物保护工作,但在个别地方造成了国有文物的破坏,文物管理行政部门因此坚决反对,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引发了对国有文物经营权问题的激烈争论。本文对这一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研究,旨在寻求国有文物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思路,解决国有文物所面临的保护资金不足的问题,解决国有文物保护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国有文物可持续利用、经营制度。
本文立足经济学、文物学、法学的有关基本原理,依据民法物权理论,结合国有文物和旅游业自身的特点,采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从国有文物经营权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入手,对国有文物经营权进行了物权法理论分析,并做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从研究的逻辑角度看,第一步,通过前言提出问题,阐述对相关问题所持的基本观点;第二步,运用经济学、文物学、法学基本原理,系统分析设立国有文物经营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步,运用实证分析方法,进一步论证设立国有文物经营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步,运用物权理论对国有文物经营权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了国有文物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权利内容、保护与监督等问题;第五步,得出基本结论并提出法律建议。
本文由前言、正文五章和结论构成。
前言部分,对本文的分析思路、结构安排和基本观点作了概括性描述。
第一章为国有文物经营权概述。主要分析了国有文物的资源属性及其价值,提出在现阶段应当将国有文物归为资源性国有财产,其经济价值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重。从物权法理论角度给国有文物经营权下了定义。
第二章为设立国有文物经营权制度的必要性研究。主要分析了我国现行国有文物经营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提出设立国有文物经营权制度是我国国情需要。
第三章为设立国有文物经营权制度的可行性研究。主要评析了旅游资源经营权理论的国内研究现状和实践,指出国有文物经营权的客体具有其特殊性,不能为当前学者所提出的旅游资源经营权制度所包容。通过对湖南省凤凰县国有文物保护与经营的实证分析,论证了协议设立国有文物经营权的可行性,在对其成功经验总结后,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为国有文物经营权的物权法理论分析。这一章是本文的核心,通过分析传统物权理论中存在的问题,得出国有文物经营权不是用益物权的结论。运用物权二元结构论分析后认为,国有文物经营权是资源利用性质的物权,并不依附于所有权,和所有权是平等的。提出国有文物经营权设立、变更、移转、消灭的一般原则,设计了国有文物经营权具体内容。指出必须给予国有文物经营权和所有权同等保护。提出国有文物所有权人介入权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指出从保护国有文物的角度考虑,应当对国有文物经营权从主体和移转两个方面加以限制。
第五章为设立国有文物经营权制度的法律建议。这一章提出了对《文物保护法》的修改建议,并提出制定《国有文物经营权制度管理条例》来规定国有文物经营权制度的具体内容。
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的研究成果。
在借鉴和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的主要创新有:(1)分析了国有文物的资源属性,指出在我国具体国情下,把国有文物视为公益性国有财产是不现实的。现阶段将国有文物归为资源性国有财产,符合国有文物的资源属性和我国具体国情,应当重视其经济价值的实现。(2)现有理论研究认为资源利用权的客体是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本文提出国有文物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是资源利用性质的物权,这一物权并不依附于所有权,国有文物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平等的。(3)提出必须对国有文物经营权加以限制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