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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进严管”式商事制度改革从宏观架构到制度落实,再到步步深入、层层推进,目前正如火如荼开展。作为第二波商事制度改革的关键性举措,承载信用监管理念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2014年8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五部规章公布后建立,到如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一张网”的基本建成,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羽翼越发丰满。企业信息公示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承载信用监管功能的同时,其“寒光剑气”也波及到了企业商业秘密,稍有不慎,企业信息公示便会有所僭越而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企业信息公示手持“监管之矛”,而商业秘密保护手握“防护之盾”,如此“一矛”、“一盾”,两者的制度功能冲突可见一斑。商业秘密保护所依靠的保密性运作方式为商业秘密划定了受保护的阴影地带,这与企业信息公示以公示为手段将涉企信息置于更多“阳光”照射之下截然相反,两者在制度作用方式上存在激烈冲突。公众涉企信息知情权、债权人知情权与企业商业秘密权的两相冲突更是集中体现了企业信息公示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企业信息公示的推进和完善所引发的制度外延的扩张,无疑将使本就与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紧张关系加剧。基于上述冲突的存在,客观上使得构建两者平衡的法律机制势在必行。虽然两者存在诸多冲突,但是仍然存在可以加以平衡的可能性因素。在表层目标和深层目的方面,企业信息公示所呈现出的是“市场秩序监管-企业健康发展”的模式,而商业秘密保护则是“企业健康发展-市场秩序监管”的模式,两者呈现出交叉统一的态势。企业信息公示通过由外而内的“压力型”路径,以公示义务加于企业,迫使其“从善”,公示相关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从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商业秘密保护则是凭借由内而外的“张力型”路径,将商业秘密权赋予企业,对抗市场主体“作恶”,制止商业秘密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两者在维护竞争秩序上殊途同归。此外,两者在信息客体上表现出的同一性,为两者的平衡提供了信息调控范围上的解决思路。利益平衡原则是企业信息公示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法律机制构建的指导原则。承载信用监管重任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作为一项改革新政尚在推进和发展中,因此,在设计企业信息公示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法律机制时,利益平衡的考量自然应偏重商事制度的改革利益,以此给予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乃至整个“严管”更大的制度发展空间。通过利益平衡原则,指导企业信息公示背景下信息资源的倾向性分配,协调社会公共利益与企业个体私益的矛盾,以此助力平衡法律机制的构建。多层面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以企业规模划分为基础,实行公示信息的差异配置,对企业由小到大逐步加重其担负的信息公示义务,在满足相关知情权益的同时,兼顾了商业秘密权益。企业信息的自主公示制度赋予企业信息公示自主权,以保障其商业秘密权益;而企业信息的强制公示制度基于企业特殊情形的考察,以保障公众涉企信息知情权和债权人知情权为宗旨,强制公示企业的特定信息,两者匹配而成的双向调整机制,协调着企业信息公示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在商业秘密的相对公示制度中,商业秘密的豁免公示制度作为企业信息公示中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为企业商业秘密权益提供兜底性保护;而商业秘密的核准公示制度基于市场监管公示必要性的考察,核准商业秘密的公示,二者彼此牵制,相互作用。上述制度从不同维度发力,共同寻求着企业信息公示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共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