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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给付股利的权利。从性质上说,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权请求权,具有团体性,权利主体是股东,义务主体是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标的物是股利,包括股息和红利。股利分配有实质分配说和形式分配说之分,其中后者仅指利润分配、盈余分配。我国公司立法采用形式分配说。股利分配需要满足一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公司分配必须坚持“无盈不分”的原则。实体条件要求公司在有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后,还要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程序条件则是指公司存有股利分配决议。公司形成股利分配决议的过程是公司进行商业判断的过程。在我国,根据股利分配请求权是否具备程序条件,将其划分为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两个层次,并将这种划分作为司法干预公司自治的分界线。具备程序条件的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争议才进行司法审理,司法不干预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争议。这种划分方法存在逻辑缺陷,造成司法拒绝裁判现象泛滥。为此,需要将股利分配请求权划分为三个层次,将具备实体条件但不具备程序条件阶段的权利独立出来,并允许司法对这一阶段的权利进行干预。在我国现行的股利分配法律制度下,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受侵害现象严重。大股东对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侵害一般通过股东会决议不分配股利或象征性分配股利,将大量税后利润留存在公司中来实现。或者对经营股东发放高薪,通过稀释可供分配的利润来实现。不同股东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规则以及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半强制分红”监管措施等三方面原因共同造成了我国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受侵害的现状。对股利分配请求权提供法律保护,需要遵循鼓励分配原则和兼顾不同股东群体、公司、债权人以及国家的利益。保护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法律制度,需要从事先保护、事后救济和激励以及辅之以税收调节手段来设计。除事后直接救济制度外,我国法律对其他制度均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需要完善。此外,我国还应该建立对侵害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事后直接救济制度。对完善事先保护制度,提出如下建议:1、赋予股东参与股利分配提案活动的权利,赋予中小股东否决股利分配方案并重新提出股利分配议案的权利。2、将“股利分配办法”规定为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并进一步列明“股利分配办法”中必备事项。3、明确公积金的提取最高限额,并对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做出规定。4、更加注重对上市公司分红行为采取非强制的激励政策,引导上市公司作出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分红政策。根据上市公司的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采用区别对待的股利引导政策,促进上市公司自发形成完善的内部治理制度。在事后救济方面,建议我国建立强制股利分配之诉制度,允许司法对未形成股利分配决议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进行审查。在税收制度方面,建议应该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促进股利分配。具体办法可以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财税[2012]85号”对上市公司股东股利所得的减税制度由“暂减”变为常态化,并从上市公司扩展到非上市公司股东股利所得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