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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在进行固定资产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一部分可以通过控制、预防的方法消除或减少,但风险所具备的不可控制、不可抗拒的特性使得风险无法完全消除。保险作为转移风险的重要方法及风险管理的积极有效措施,是把银行不能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以小额的保费支出换取对巨额风险的经济保障。结合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的风险特征及组织形式,采取由总行统一制定保险方案、统一进行保险公司招标采购、统一签订保险协议、总行集中投保或一级/直属分行分散投保的固定资产统保是商业银行固定资产风险管理的最佳模式。 固定资产统保产品组合,是指根据商业银行固定资产风险保障的需求和银行本身对风险转嫁的要求,对现有保险产品进行组合、改造或者创新的保险产品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在进行统保产品的选择、组合、改造与创新时,无论是商业银行自身,还是为其提供专业服务的保险经纪人,都应均衡保障与成本的关系,同时考虑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并能进行动态调整。 根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组织形式、保险财产的分布范围及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状况,我国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统保应该选择全国型的统保模式。这种模式指以总行为中心,并对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分支机构统一进行固定资产的保险管理,通过统保可以达到降低成本、完善保险设计等结果。具体说来,对于房屋机具类固定资产由于其本身涉及的保险标的众多,且分布范围广泛,因此,应由几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或者由一家保险公司主承保,其他再选择几家保险公司参与共保,不适宜选择一家保险公司单独承保;在统保模式的选择上,因为商业银行几乎都在全国各地设有网点,分支机构众多,又有着各自的相似之处,因此,应该主要采取集权型或半集权型的全国统保操作模式。而机动车辆类固定资产具有标的多、出险频率高、保费计算复杂和对服务要求高等特点,则应采用由一家保险公司独家承保的半集权型的全国统保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