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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军舰通常享有主权豁免,只能由船旗国对其进行排他性管辖,但是,当军舰沉没于其他国家的管辖海域后,能否继续由船旗国对其进行排他性的管辖却存在争议。本文在水下文化遗产(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英文简称UCH)保护的视域下围绕沉没军舰的管辖权争议展开,主要对沉没军舰管辖权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及该争议的国际实践进行研究,并且以此为基础分析我国沉没军舰管辖权立法的不足、提出制度完善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的概述,一方面,通过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中对“军舰”的定义以及《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水遗公约》”)中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定义,明确本文所述沉没军舰的概念及其特征;另一方面,根据当前学界对管辖权的定义与研究成果对沉没军舰管辖权的内涵、外延进行分析,并且结合沉没军舰管辖权的特殊属性提出其研究价值。本部分研究的目的是为后文进一步分析沉没军舰的管辖权问题奠定基础。第二部分的研究内容为沉没军舰的主权豁免问题。解决沉没军舰管辖权问题的实质是平衡与协调船旗国对沉没军舰享有的主张主权豁免权利与沉没军舰所在海域沿海国的属地管辖权冲突,因此,本部分通过分析沉没军舰主权豁免的权利来源以及沉没军舰主权豁免的相关争议,明确了沉没军舰应当享有主权豁免,但主权豁免的享有不能代表其船旗国对沉没军舰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沉没军舰的管理与保护还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实现。第三部分的研究内容为现行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实践。目前《海洋法公约》与《水遗公约》中的部分规定都存在适用于本文所述沉没军舰的可能性,因此本部分着重分析这两个公约中与沉没军舰管辖权问题相关的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分析相应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此外,本部分还就沉没军舰管辖权问题处理的各国实践进行分析。由于不同的国家海洋实力不尽相同,其对沉没军舰管辖权的态度也存在差异,本部分主要将海洋实力较强的,以英国、美国、法国为例的欧美国家对于沉没军舰管辖权的态度与海洋实力较弱的东盟国家对于沉没军舰管辖权的态度进行分析与对比,研究各国不同的实践,为我国未来相关法律的制定或修订提供借鉴与参考。第四部分系结合前文的研究成果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找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三点,即沉没军舰的地位不明确、沉没军舰的所有权与管辖权存在混同以及对沉没军舰的管辖范围过窄。基于前述问题,本文结合现行国际公约与各国实践,建议未来我们应当明确沉没军舰的特殊地位、在法律规定中分离沉没军舰的所有权与管辖权以及调整对沉没军舰的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