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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吏这一群体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及政治相互作用的产物,也是历代统治者所推崇的政治模范。循吏的研究对于考察古代传统社会的审判制度及法律文化有着重要的意义。清朝作为我国封建王朝的最后阶段,社会形态发展趋于成熟,循吏发展也逐步完善。《清史稿》记载内容丰富,体系庞杂,共五百三十六卷,颇具研究意义。其中《循吏列传》为卷四七六、四七七、四七八、四七九。“循吏”概念最初来源于,“奉法(或奉职)循理之吏”,记载于司马迁的《史记》的《循吏列传》。司马迁笔下的“循吏”是指“汉初文、景之世黄老无为式的治民之官”,是道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崇尚道家的“无为而治”。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伴随着“儒家法律化”这一过程的深入,循吏的概念也在逐渐变化发展,转变为贯彻“有为”思想的儒家代表人物,清代循吏正是“儒吏”的代表。从司马迁《史记》的《循吏列传》开始,班固《汉书》、范晔《后汉书》等历代都承袭了这一概念,民国初年赵尔巽等编撰《清史稿》一书中,“循吏”这一概念继续被沿用。由于历朝政治社会情况的不同,循吏的内涵略有差异,但主要都是强调儒家的道德品质与思想文化。由于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不同于西方社会,如果用现代西方的概念来分析清代循吏的审断实践未免有失偏颇,不能全面还原历史。故笔者对摒弃了“司法实践”一词,清代循吏的审断不能够完全归入裁断纠纷的司法行为的范畴,清代循吏在审断实践中扮演着“父母官”的角色,“司法实践”只是其中众多职能的一种。通过对比,笔者无法自己创造出概念来定义,暂以“审断实践”来代替,以期最大限度的还原历史,来解读清代循吏的审断实践问题。本文通过结合《清史稿·循吏列传》中循吏的具体审断治绩进行分析,清循吏也具备其自己独有的特点——“严惩讼师”。对比历代《循吏列传》,清循吏审断实践中“严惩讼师”的频繁出现,成为了清循吏审断实践中清循吏所具有的特征之一。清代的案件根据当时的标准,案件被划分为“细故”、“重情”。“细故”案件主要指:户籍、继承、婚姻、土地、水利、债务等案件。而“重情”案件主要是即人命、强盗(抢劫)、邪教、光棍、逃人等由《大清律例》所规定的一些严重犯罪案件和其他应处徒刑以上的案件。在处理“重情”与“细故”案件时,清循吏的审断依据及情感方式是略有不同的,在对于百姓影响较小,处罚较轻的“细故”案件进行审理时,清循吏大都主张调处息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对于“重情”案件,清循吏往往会“引经决狱”探析案件中罪犯的值得“矜恤”的情节,对于有“矜恤”情节的罪犯,往往从宽处理,甚至于不遵从《大清律例》的规定,这也正是清循吏深受儒家思想道德影响的集中表现。在《清史稿·循吏列传》的记载中,循吏通过求助神灵断案的例子十分常见。有些循吏甚至在死后被奉为“城隍神”。可见在当时神明审判盛行并且其结果被广大百姓所接受。清循吏在运用神明判案的同时,自身也具备了较高的审判技巧。在史料的收集过程中,清循吏依据神明审断得出罪犯的事迹记载也颇多。可见,神判法在清代得到循吏的运用及推广。清循吏审断实践的一系列的特征形成根源的探究,笔者在本文第四部分对影响清循吏审断实践的若干因素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了清循吏兴起的文化背景,详细追溯了循吏产生的时代背景及内涵的变迁。这一过程中,“儒家法学化”是贯彻其中的主要脉络。其次在分析文化背景的同时,清循吏知识背景也是笔者考虑的因素之一,在循吏产生的文化语境下,循吏的知识背景取决于其所处的文化背景。历代循吏的精神品质中蕴含着儒、墨、法等诸家的思想结晶,诚然,影响最深的是儒学。清循吏也正是沿着儒家思想的精髓,在审断实践中,通过自己的实际行为来践行儒家的道德和政治理念。清代审判制度为清循吏的审断提供了制度支持,清循吏能够对“重情”、“细故”案件的定性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清循吏在针对“重情”案件时,“矜恤”、“仁恕”是其基本的情感,在探求案件真相的同时,对于具有“矜恤”情节的案件做出游离于律例的裁判,从宽进行处罚,对于沦为阶下囚的罪犯也是怀有“恻隐之心”。清循吏的这种做法得到统治者的赞赏,百姓的爱戴。“循吏”虽是封建统治者所统治下的官吏,且其审断实践及“爱民思想”都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就总体而言他们不愧是中国封建社会具有进步思想的杰出的政治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