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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福利服务是与社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产品,牵系到社会运行的稳定,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理论上应当由政府部门来提供。然而,由于人口老年化、家庭结构小型化、家庭功能转变、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多层次化的发展及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失灵等诸多原因,在探讨公共产品领域方面逐步注重提供主体的多元化原则,即放宽进入公共事务和公共产品领域的门槛,通过优惠政策等鼓励性措施刺激民间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有效率地增加公共产品资源,从而缓解我国养老资源的紧缺局势。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我国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大量兴起是政府政策催生的结果。在中央和地方政策的支持下,迅速扩大的养老服务市场得到民营资本青睐,民间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数量显著上升,很大程度上改观了政府养老服务投入严重不足的局面。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传统观念制约,我国民间社团和民间组织发展基础薄弱,自主和独立能力不强,并未形成与政府共同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和环境。因此,在国内民间组织尤其是非营利组织发展并不充分的背景下,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必然极大地受制于其所处的制度和环境影响。那么,如何定位政府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中的角色,如何根据养老服务市场的多层次需求给予不同功能分类的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准确定性,如何规范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保证民营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从而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是笔者致力探讨的问题。本篇文章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引言,用以简单说明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及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针对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作详细概述,包括对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界定,其兴起与发展、性质与功能认定。第三部分主要介绍美国、日本和香港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和行政规制,以资为我国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作引鉴之用。第四部分重点说明目前我国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存在的缺陷,并着力分析产生此类问题的原因。第五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强调从政策引导、加强立法和自我完善三方面来规范我国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