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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高速增长,航运融资租赁业亦突飞猛进。但航运企业报表中披露的经营租赁规模明显高于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并未同步扩张。航运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规模的报表数据与融资租赁业的报告数据呈现的反向变动,是否表明航运企业的大部分融资租赁业务可能没有进入报表处理,企业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是依据经济实质还是法律形式?首先,根据国内外文献梳理和理论分析发现,实务中航运企业可能存在租赁业务的会计选择,并以事实验证了企业进行租赁业务会计选择是以租赁合同设计为支撑。然后,综合租赁业务会计选择的信息传递路径,提出航运企业进行租赁业务会计选择可能基于美化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并以实证研究验证了此动机。最后,基于上述相互佐证的事实验证和动机验证的研究结论提出政策建议。主要结论有:(1)大多数航运上市企业存在租赁业务的会计选择。航运企业披露的经营租赁会计信息符合长期性融资租赁的特征,而企业以法律形式为首选依据确认为经营租赁,使其租赁业务的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一致。(2)航运企业租赁业务的会计选择以租赁合同设计为实现形式。航运企业利用现行租赁准则中的“界限”标准,通过合理缩短租赁期或适当延长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亦或拆分长期租赁合同等方式更改租赁业务的法律形式,使租赁业务形式上不符合融资租赁的界定标准而将其划分为经营租赁,并采用经营租赁表外披露的会计处理模式。(3)航运企业租赁业务的会计选择以美化会计信息为可能动机。其一可能是出于控制企业账面长期负债率的目的,优化企业的财务状况;其二可能是出于稳定企业账面营业利润波动的考虑,修饰企业的经营业绩。为提升航运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帮助其顺利完成新旧租赁准则的衔接:首先,财政部有关部门要做好新租赁准则实施的相关指引工作;其次,监管部门在互相协调的基础之上,加大新准则实施的监管;最后,航运企业要主动加快自身调整以更好地应用新租赁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