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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数量激增,其一般特征是行政相对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对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责任、内部监督和调查职责、投诉和责任的调查和处理等。综观既有的学术研究,论者大多表现出明显的语义学分析偏好,着力从概念解释的角度分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论内涵、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实务中不履行的表现形式也变得愈加多样化和复杂化,使得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存在形态更加难以识别。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许多现实性问题,却很难从我国已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找到统一且明确的定性概念及表现形式等相关规定。故文章聚焦于现阶段司法实践,通过对河南省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法院裁判案例的实证分析总结出人民法院关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主要审查步骤,得出法院现阶段关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主要审查思路,试图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概念、存在形态、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司法判断基准加以探究,从实证中探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构成要素、审查标准细化的途径,引导案件的具体裁量标准和审查方向更加规范。文章首先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学理争论入手,总结争论要点,从法律法规、规章及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用数据和规范性文件内容剖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内涵和表现形态,规范中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迟延行为(不完全履行)为不履行行为,“推诿扯皮”、“失职”“渎职行为”与不履行行为界限不清。文章第二部分通过对河南省高院审理的80例案件裁判过程及裁判结果梳理出法院审判视角集中于“法定职责来源”、“履行可能性”、“是否实际履行”三方面,在此过程中逐渐弥补了法定职责单一的片面化形态,并且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审查逻辑下的各项构成要素逐一分析得出三种要素内部审查有一种强度不一致的现象,期望完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审查基准点,更加期待司法实践从而推动审查模式的理论化,解决复杂多变的案件审理难题。文章第三部分结合前几章的司法裁判分析结果对我国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司法审查模式的不足进行了一些思考,关注到法院的审理基准存在合理性裁量的差异,即法院涉及到法定职责救济依据外延扩大、逐渐考虑行政机关履责的现实可能性大小等法院裁量程度不一,应促使司法审查标准具体化、增加对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的权限,弥补法院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合法性之外合理性审查裁量空间的压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