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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性行政调查是行政执法人员采取一定的诱导性策略,暗示或诱使被调查对象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取得被调查人违法的证据或者查获违法行为人的调查方式,在执法实践中应用广泛。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应使这一隐含较大侵权风险的调查手段长期处于“法外运行”的状态,研究诱惑性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是实践中的迫切需要。文章围绕“诱惑性行政调查法制化”这一主线展开,分为四章:
第一章为诱惑性行政调查的实践现状和理论界定。文章介绍了诱惑性行政调查在我国执法实践中的表现以及存在的问题,指出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同时对实践中的诱惑性行政调查进行总结,归纳诱惑性行政调查的概念、类型及法律性质。
第二章为诱惑性行政调查的理论之争。文章分析了诱惑性行政调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指出争议的实质在于如何实现人权与行政效率、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主张应在一定限度内承认诱惑性行政调查的合法性并加强法律规制。
第三章为诱惑性行政调查的合法性界限。文章借鉴了美国和日本的诱惑侦查理论,对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进行了反思,提出我国应当采取以因果关系为核心的综合审查方法来判断诱惑性行政调查的合法性。
第四章为诱惑性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制。文章从实体、程序以及法律救济三个方面论述了如何对诱惑性行政调查进行法律规制,并提出了具体的规则、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