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国民待遇规则中的“同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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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成立以来,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进一步加强。从经济发展的趋势上看,服务贸易取得了更进一步的长足发展,形成与货物贸易齐头并进的态势。在WTO规则体系层面,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一揽子成果之一,《服务贸易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GATS”)初步确立了服务贸易领域的多边贸易规则;同时,在区域贸易规则层面,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rea,以下简称“NAFTA”)以及各主要经济体的区域贸易协定中,也对服务贸易制定了相应的规则。本文着眼于服务贸易规则中的“国民待遇”条款,并重点梳理国民待遇条款中“同类”的认定标准,试图在多边和区域服务贸易规则并存,服务贸易商业实践取得巨大发展的情况下,寻求对于服务贸易国民待遇规则中“同类”概念认定标准的一致性解释。本文内容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概括性介绍服务贸易国民待遇规则,作为本文的导论。其中包含服务贸易国民待遇规则在多边贸易规则和区域贸易规则体系中各自的表现形式,并在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国民待遇以及多边与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国民待遇两个维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二部分在对服务贸易国民待遇规则进行概述分析之后,立论提出服务贸易国民待遇中“同类”认定标准的问题,以GATS为例,重点阐释了目前的多边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下,国民待遇“同类”认定标准存在的困境和冲突。第三部分结合有关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条款中有关“同类”问题的已有研究和案例,采用开放式分析方法,类比和借鉴最惠国待遇条款或者货物贸易中有关同类问题的已有研究成果,探讨服务贸易国民待遇“同类”认定标准的可行方法。第四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对我国以后应对WTO层面有关GATS的争议以及在区域层面进行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协定谈判时,对国民待遇规则尤其是“同类”问题的处理和应对提出建议和启示。第五部分,即是本文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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