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S协定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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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防原则起源于德国环境法,在国际环境法中发展成熟,现已成为国际环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在国际贸易持续发展的今天,风险预防原则逐渐呈现出向WTO法渗透的趋势。《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定》(SPS协定)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产物,用于约束WTO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避免产生相关的贸易壁垒。在SPS协定中,风险预防原则主要体现在第5.7条,该条规定在科学证据不充分时成员国有权采取临时的卫生检疫措施保护本国境内的环境和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和自身健康的关注度日益提高,研究SPS协定中的风险预防原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然而,无论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这种宏观问题,还是SPS协定下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要件这种微观问题,虽然相关案例提供了部分线索,有关该原则的讨论却从未止息。在纷繁复杂的争议之中正确认识风险预防原则,探寻我国对待风险预防原则所应秉持的态度和做法,是本文重要的写作目的。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阐述了风险预防原则的历史沿革及其向WTO法的渗透趋势,总结出风险预防原则的关键要素。在此基础上,分析了SPS协定中风险预防原则的制度设计。第二章介绍了WTO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案例,发掘当前争端中风险预防原则与国际贸易的密切联系,分析该原则的适用情况和争议所在。第三章详细分析了目前有关SPS协定中风险预防原则的几大争议,在厘清各方立场的同时,以案例判决为依据,提出本文对以上争议的态度。第四章揭示了SPS协定中风险预防原则对我国的启示,并结合发展中国家的角色定位提出了我国面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应有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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