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法律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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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一方面国有资产在我国国有经济的发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我国经济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庞大的国有资产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流失越来越严重。为了国有资产更好的发展,对其监管模式在实践中亦不断调整。自2003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文简称为国资委)的成立,给我国国有资产监管带来一缕春风,结束了国有资产长期多头管理的尴尬。但是,国资委的地位特殊性,以及其法律定位的不明确性,使得其在实践中身兼出资人与监管者两重身份。笔者通过剖析国资委的本质以及其出资人资格分离的可行性,力求在借鉴国外成功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经验,重新定位国资委的法律地位,围绕上述观点,本文思路如下:   第一章引言引出本文论述主体。   第二章通过对国有资产的界定、定位、分类,引出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演变,剖析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探析国资委的性质、意义、演变之下,引出国资委在实践中存在的质疑,剖析国资委双重身份下的困境。   第四章解析国外成熟国资监管模式,借鉴国外经验准确定位国资委,着重探究新加坡淡马锡模式,寻求启发。   第五章提出国资委法律地位的重新定位,终将国资委定位为国有资产的监管者,彻底剖离其出资人资格。   第六章探索国资委再定位之后其职能的实现方式,简单分析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者的资格问题和思路设想。   第七章结论部分简单概述了本文的创新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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