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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全球出现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趋势,这是世界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趋势不断发展的具体反映。同时,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多边化是服务贸易的国际化和自由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国际服务贸易法律的多边化是伴随着世界贸易组织这一新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产生而产生的。作为一项基本框架性法律文件,《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化和自由化规定了一系列的原则、规则和程序,其中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其基石,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是其核心。随着世界经济的重心向服务领域倾斜,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日益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服务贸易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日益为各国所认知,任何国家想要提高本国经济的地位,在未来的服务贸易中立于不败之地,都必须适应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趋势,着力提升本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入WTO意味着我们将要全面履行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作出的承诺。我国作为一个服务业竞争力相对低下的国家,应当充分重视并且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在开放中争取最大限度地实施对本国服务业的合理保护,有步骤、有策略地履行开放服务业的义务。正确认识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影响,顺应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在我国服务业现有的基础上根据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特点,科学制定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战略,并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同时,必须对服务贸易国际规则产生的背景、意义及前景有全面和深刻的了解和认识,争取在相关法律中体现符合中国利益的主张,以促进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本文结合《服务贸易总协定》及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对外贸易法》从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三个方面论述我国发展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全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有关国际服务贸易及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概况,阐明了服务贸易自由化及法律多边化的基本概念、发展特点,以及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性质、例外情况及我国服务贸易适用最惠国待遇的现状作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调整对策。坚持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对于我国的服务业进入其他成员的服务市场是非常关键的。同时,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也会使我国的服务业面临严峻的挑战,给予一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将会无条件地扩及其他任何成员。我国需要重视对有关政策的研究,根据发展中国家逐步参与的原则和《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允许的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与豁免,做出合理有效的保留。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市场准入原则的基本内涵,我国市场准入规定及为适应WTO体制应做的调整。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我国可以在坚持以发展中国家地位加入WTO的前提下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逐步自由化”规定,使服务贸易初始承诺有利于我国服务业发展。在今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承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义务谈判中,对经营权而言,要结合我国服务业的实际情况,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给予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的灵活性以及经济劳动一体化、政府采购、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和补贴被排<WP=5>除在市场准入之外,提出开放的范围、步骤及程度,提出市场准入的限制条件。市场准入的几种限制措施,要少运用开业权限制和数量或股权限制,可以运用人员的国际流动和职业资格限制,以达到减缓外国服务业对我国服务业的冲击力度。第四部分对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与性质,超国民待遇与次国民待遇在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与实践,以及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中国应采取不断扩大国民待遇适用的服务部门和服务提供方式的方法来逐步实现国民待遇。在具体实践中,可定期或不定期地以国内法规或政策文件的形式,向外公布中国认为已可以实行国民待遇的服务部门和服务提供方式及其限制条件的清单,待实践证明条件成熟时,再将它们转变为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具体承诺。同时要逐步取消“超国民待遇”。为此,中国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优惠性鼓励措施,给予外国投资者一定的超国民待遇,吸引外国资本和技术进入中国。这种超国民待遇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随着中国对外国资本和技术的依赖程度的不断减少而逐步缩小和减弱,并随之将通过超国民待遇来吸引外国资本和技术逐步转变为通过完善、稳定、公平、平等的竞争环境来吸引外国资本和技术。第五部分着眼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趋势,提出了完善我国服务贸易法律体制的几点建议。为了适应中国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需要,中国有必要尽快建立起一个合理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该体系应是一个以新《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以《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中国国内有关服务贸易的各部门法律为主要内容的协调一致的整体,其中既有适用于各服务部门的一般性规定,也有专门适用于某一部门或分部门的专门规定。由于服务贸易及其法律是不断发展的,因此,并不能要求在短期内或某个人为的规定期限内将该体系完全形成和固定,而是只能首先确立起一个合理的体系框架。然后再在该框架内不断补充和完善有关法律规定。正因为该体系是一个有待不断发展的体系,因此,不能将该体系作为一个封闭式的体系,而是必须将它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