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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一直引起学术界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但由于学术界对其没有统一的认识,立法者对其没有明确的态度,致使实务界出现各案各判的现象。纵观历史,先买权制度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存在,在我国唐朝时期也有出现,经历了千年的风风雨雨,20世纪前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开始兴起。如今,在我国,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研究与实践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也积累了一些经验。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法治社会的进程加快,由于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模糊,越来越限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发展。在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主要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内容少,规定不详细,法律条文缺乏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对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作了实质性修改。这种修改由于改变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学术界的争论及实务界的适用混论,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产生了负面效应,因而不尽合理。为此,可以通过将来的司法解释加以弥补、细化、明确立法中的疏漏与模糊之处。全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合同法》第230条对《民通意见》第118条的改变入手,介绍立法者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两个基本观念的转变。第二部分:介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价值。第三部分:分析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三种优先保护模式。从承租人优先保护模式、出租人优先保护模式、第三人优先保护模式出发,对其存在理由及矛盾予以分析。第四、五、六部分:分别从当事人合理预期、资源配置、交易成本三个角度,说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对其三者的影响。第七部分:提出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补救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