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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生活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与舒适的同时,也制造了前所未有过的众多损害与风险。侵害人类各种利益的不法行为不断涌现,大规模侵权事件呈现多发态势,在侵害我们财产安全的同时,也严重威胁着我们的生命健康安全。特别是在食品、药品等产品领域的大规模侵权,一旦发生人身损害,往往受害者人数众多、赔偿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甚至危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人类在创造更高层次的物质文明的同时,需要更加完备的保障自身安全的社会救助机制。我国产品责任领域的大规模侵权,往往采取的是行政主导型的救济体制,该制度具有迅速填补损害、平息社会纷争的优势,却由于资金来源于有限的财政税收,难免有拿纳税人的钱为违法者买单之嫌,终究难以长期维系。而若单单依靠企业自身来承担损害赔偿,又会面临着救济不及时、资金难以保障甚至企业资不抵债直至破产等困难。如何有效预防和减少侵权事故的发生,并在损害产生后及时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亟待解决,刻不容缓。面对大规模侵权事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与实践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美国法中的集团诉讼极大地增加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惩罚性赔偿能够有效制裁并吓阻违法行为,市场份额理论创新地化解了侵权人不明晰难以救济的难题;日本的恒力救济制度妥善解决了潜在受害人的后续治疗问题,选定当事人制度体现了利益相关人的意思自治;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中审判结果可以及于同类案件的当事人,责任保险制度体现了社会化的损害承担,等等。大规模侵权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我国唯有加强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吸收借鉴成功经验,才能不断完善自身的救济机制。现代侵权法的核心是充分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法律指导思想已经由矫正正义转向分配正义,个人责任的承担逐步淡化,更加注重社会责任的均衡,由此也带来了受害人救济机制的多样化选择。侵权责任作为传统的最主要救济机制,因受制于加害人有限的赔偿能力,具有赔偿的不确定性,使得其赔偿和预防功能在面对大规模侵权时越来越多地表现出自身的局限性。责任保险制度将受害人的损失转嫁由社会承担,能够有效地减轻赔偿压力、降低损害风险。救济基金的优势在于能够为未来潜在受害人的损害救济提供较强的经济支持。社会保障制度更多地体现分配正义的思想,其宗旨在于维护社会成员的生存权。政府在处理大规模的群体利益冲突和侵权事件时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目前存在着各项人身损害救济制度,但其发展很不均衡。在损害风险频繁发生的现代社会,构建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是充分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的一条必由之路。针对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必须以侵权责任法救济功能的实现为出发点,不断完善产品责任领域中大规模侵权的受害人救济机制,建立一个包括民事赔偿、责任保险、救济基金、社会保障与国家责任在内的综合协调体系,使多项制度在其各自领域发挥作用并相互配合,从而共同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