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审查制度是源自于英美法的制度,除违宪审查之外,还涵括现代民主国家所确立的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监督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司法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纠正违法活动,并对因其给公民或法人权益造成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现行宪法虽然从三个方面确立了法院对政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框架,并由《行政诉讼法》予以实施。但是,与WTO和其它国家及地区法律框架中的司法审查规则相比较,我国关于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制度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行政行为的主体角色有待准确定位、行政行为的进一步的程序化和公开化、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以及部分行政行为具有的终局性效力的削弱乃至丧失、对行政行为执行的统一性要求的强化等等方面。
本文第一部分就司法审查制度做了概括的探讨,介绍了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探讨了它的理论基础。本文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1WTO、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及地区有关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其发展,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其在相关制度方面的共同点与差异点进行了分析和评价,也借此指出了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本文第三部分立足我国现实情况,对现有法律条文做了梳理,并对司法审查领域内的现实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第四部分,指出了相关条款的有待完善之处,提出了法律思考,以期对推动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改革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