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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医疗纠纷案件发生数量逐年激升,程度逐渐恶化,实务界与理论界都迫切寻找与开发能够有效抑制及解决医疗纠纷的新机制。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实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发展而不断完善,已逐渐成为一个相互衔接、紧密联系的整体,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缓解医方压力、保护患者权益、实现诉讼经济的良好作用。近年来,通过医疗责任保险机制解决医疗纠纷被我国地方广泛尝试。无论是政府部门(卫生部、民政部等)还是主要涉及主体(医院)都对此高度重视,极力呼吁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然而,目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推行情况并不理想,处在“叫好不叫座”的状态,即大家都认为它是一个分散风险、有利社会稳定的良好制度,但在实践中却由于各方关系主体各自利益不同、考虑角度不同,使其在推行中不尽人意,造成了“医院不满意,患者不乐意,保险公司也不愿意”的局面。究其原因,是我们在摸索中尚未以适合国情的模式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目前医疗体制现状与所采取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并不匹配。因而,探寻我国医疗制度背景下适用哪种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将有利于医疗责任保险作用更好的发挥,有利于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活动,有利于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在缓解医患矛盾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每种医疗责任保险模式的适用都建立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所具有的特殊医疗制度环境及相关法律环境、人文观念之上。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固然不能照搬国外现有模式,也不能随意选择,既要借鉴国外先进医疗责任保险经验,更要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体制,构建既保障患者权益、又符合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能够有效解决医疗纠纷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基于此,致力于顶层设计,针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模式及筹资模式,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立足我国国情,结合这十年来我国北京、浙江、天津等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经验教训,研究论述医疗责任保险这十年来在我国推行遇到问题的根本原因;论证利用商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筹资模式、将强制性投保与自愿投保相结合的实施模式能够更好地在我国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并结合我国地方医疗责任保险实践经验,分别针对政府、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医疗调解委员会提出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