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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从广义上讲,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依其立法形式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本文将重点探讨其中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所谓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由于受经济、政治、文化和历史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各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不尽相同,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亦不相同,一国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亦直接体现了一国婚姻立法的价值取向。2001年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修改,法定夫妻财产制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的规定是我国立法的突破,但同时仍存在一定缺陷,既有制度的缺失,也有具体内容规定的不合理之处。本文将运用历史和比较法学研究方法,通过考察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历史发展总结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发展规律和价值追求,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并比较借鉴他国的立法情况,找出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完善构想。全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概述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笔者将在这部分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概念、性质和特征以及外国立法的适用情况予以概述,对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予以考察并总结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规律和立法价值追求。第二部分将阐述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内容并对其评述,分析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进步性和仍然存在的弊端,包括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缺失、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划分问题以及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权利等问题。第三部分为本文作者对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提出的具体立法构想,包括增设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以及现有不合理规定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