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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习惯初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多处条文中,涉及到合同的解释,弥补合同漏洞,特定条件下的优先适用等。而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孳息的归属和相邻关系的处理中也都涉及到了交易习惯,我国法律正式确立了交易习惯在民商事法律中的重要地位,这是我国法律在现代化法治视野下整合本土资源的重要举措。但将交易习惯引入法律只是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怎么适用才能让交易习惯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可以看到的是,在理论界针对交易习惯的性质及要件方面的纷争一直存在;在实务界,涉及到交易习惯的案件裁判结果不一,甚至存在有许多法官不敢轻易去适用交易习惯的现状。目前关于交易习惯本身的很多观点及其在司法中所面对的问题都是可以做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的,以促进交易习惯与司法实践更好的契合,充分展现其自身的价值和实践功能。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交易习惯的司法适用困境及其原因分析,首先是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总结出交易习惯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其次是进一步分析了产生这些司法问题的原因,要解决问题就必须要找到原因才能从根本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第二部分是从理论上对交易习惯在实践中易产生纷争的问题进行阐释分析,并得出笔者的结论。首先是针对交易习惯的性质问题,对习惯与习惯法二者的关系进行了辨析;其次是分析了交易习惯的法律效力,即在涉及到法律关系时其是如何发挥以及发挥何种作用的;最后从国家与社会两种不同的角度审视了交易习惯所应具有的地位,以期能够更好的理解这种民间秩序。第三部分明晰了交易习惯的构成要件,从行为外观、时间要素和内心拘束力三个方面来分析何种规范能够成为交易习惯,更好的理解交易习惯的内涵,以便将交易习惯与民间一些单纯的惯行做法相区分。第四部分是交易习惯的司法识别部分,交易习惯要得以适用,必须要经过司法识别这一程序。从交易双方、与现行法律的适应和冲突等五个方面具体阐述了如何对交易习惯进行识别。第五部分是交易习惯的证明,包括了证明主体、内容、标准、及不同类别的交易习惯适用之冲突规则。第六部分是针对完善交易习惯司法适用的建议,主要是阐述了为何不能进行交易习惯汇编的理由,以及在个案中对交易习惯进行阐释才能更好的解决交易习惯的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