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9.11事件后,全球航空战争责任保险商业市场崩溃,取而代之的是高费率低责任的替代品。这一替代性产品完全不能满足航空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为了不使本国航空公司因达不到法定保险要求而面临停航的危机,全球相继有60多个国家先后对本国航空公司提供了政府担保。虽然历经六年的探索与努力,航空战争责任保险商业市场仍迟迟不能有效恢复。为什么仅一个保险事件的发生就会颠覆一个商业市场,如何来妥善解决此问题是值得分析与研究的。本文从保险基本原理入手,对航空战争风险的可保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分别从风险损失可确定性、损失规模的适度性及风险的独立同质性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并结合航空战争责任风险作了一一对应式的剖析,从而得出航空战争责任风险不具可保性的结论,这也是导致市场崩溃的深层次原因。借鉴海事风险中赔偿责任限制的相关约定提出了对航空战争赔偿责任加以限制的建议,即以每单位标的物或每单位人员的赔偿责任限制与单次事故总赔偿责任限制相结合的原则。拟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剔除或减弱航空战争风险的不可保因素,从而为其商业保险市场的恢复创造一定的条件。本文对航空战争责任保险市场运作机制成本、表面性和脆弱性进行了分析,认为纯市场行为的商业保险市场机制不可能成为解决航空战争责任风险长期、经济和稳定的机制。接着运用概率统计和博弈分析方法证明了市场主体存在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和道德风险瑕疵,这两项虽不是本次市场崩溃的直接原因,但从另一角度说明该市场机制不是一个长期稳定的机制。同时由于商业保险组织在此机制下有明显的正外部效应,因此对恢复市场缺乏动力。上述因素延缓了市场崩溃后的恢复速度。针对航空战争责任风险不具可保性的根本缺陷,本文提出可通过政策性保险的方式予以解决。并对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设置、业务范围的明确及内部运行机制的建设提出了建议。同时明确政策性保险是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以及一定经济环境下的产物,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决非一劳永逸之策。当相应条件成熟时,政策性保险应及时退出历史舞台,以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更高效的配置与利用。最后本文在保险范畴之外寻求解决方案,跳出单纯的通过保险机制本身来解决问题的思维定势,引入资本市场的力量,着重分析了通过发行航空保险债券的方式分散此类巨灾风险的可行性。对债券的运行机制、特点、影响因素作了详细阐述,并针对影响因素提出建议,即一方面航空公司在与相关利益方如出租人的合同谈判中要尽量减少约束性条款,另一方面政府在此过程中应给航空公司必要的支持和援助。同时政府可以考虑在税收方面对参与此类交易的投资人、保险公司给予优惠,以鼓励其通过商业途径分担国家责任。并提示在新的交易模式出台运作之时相应的监督与管理措施应及时跟上,以保证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