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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被不法行为侵害后,当事人排斥公权力的介入,采取多种自力救济的方式来回复权益或追偿损失的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均本着朴素的正义理念,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用自己的力量进行回复是理所当然的。刑事自救行为便应运而生,并作为刑法理论中的阻却违法事由之一进行研究。刑事自救行为因存在侵犯公权力秩序的嫌疑,故其成立要件被法学理论严格的进行限制。但实践当中,要求权利人行使自救之前能够充分认清自己的行为的刑事合法性与否是不现实的,所以导致权利人的行为多数情况下不符合刑事自救行为阻却违法的构成要件。当权利人进行自救所采取的手段不符合刑事自救行为阻却违法要求时,司法人员如何本着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遵循怎样的逻辑体系作出信服的裁判,需要综合实践中的大量存在的案例及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系统的考究、解释。我们不能随意对阻却违法的刑事自救行为成立要件进行更宽松的解释,以免权利滥用导致法秩序的严重破坏,但又需要对过当的“边缘性自救行为”给予合理的评价。在法秩序与符合正义理念的自救行为产生冲突时,需要对刑法进行实质的解释,对自救行为作出符合公平、正义价值的评价。本文以具有违法阻却性的刑事自救行为成立条件为基础,通过对实践中自救性质案例的分析,对过当的“边缘性自救行为”进行实质的解释和认定,为化解法秩序与自救行为的矛盾寻找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