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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利用2010-2015年沪深A股10767个样本观测值对相对业绩评价在中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合约中的实施情况进行验证,实证结果表明相对业绩评价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得到了广泛使用,并且发现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综合这10大行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还发现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这3大行业中没有得到应用;其次,研究高管薪酬与市场竞争程度之间的关系,通过东部和中西部两个地区的对比,得出在市场竞争程度较高的东部地区,其高管薪酬高于市场竞争程度较低的中西部地区。说明市场竞争程度越高的地区,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也越高。在此基础上,研究市场竞争程度对高管薪酬和相对业绩评价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按照市场化指数把样本分为两组,把东部地区的公司划分为市场化程度较高组,把中西部地区的公司划分为市场化程度较低组,发现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东部地区,企业相对业绩对高管薪酬的影响更大,企业更可能实施相对业绩评价。再进一步来看,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综合,这8个行业支持了这个结论;只有采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这2个行业得出了相反的结论。总之本文通过剔除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高管薪酬差异的影响,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进行相对业绩评价,得到的评价结论更加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