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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是反腐败斗争打击的重点,其复杂性和隐蔽性是困扰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本文通过选取一个涉及主体较多的贿赂案件,以各行为主体的关系为基础,贿赂款的流向为线索,用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共同犯罪等相关的理论来进行分析王某、张某及张某单位的行为性质,阐述了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等罪的区别和无约定的事后受贿等问题。希望能给以后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参考。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主要案情。张某代表甲公司与A市前副市长王某签订协议联合竞标A市的一项工程,王某通过其老部下乙让甲公司成功中标,甲公司如约给予王某310万元,王某得钱后分别给乙50万元和张某10万元。后张某让王某到工程分包B公司前后拿走80万元,王某则又分两次给予张某共30万元。第二部分归纳了案件争议观点与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主要有四个:第一,王某收受甲公司310万元定性,属于如何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共犯。第二,王某对乙行贿50万的行为定性和张某收受王某10万元的定性,实质是如何区别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如何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三,张某在2010年下半年和2011年初共收受王30万元定性,属于如何区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第四,张某所在单位甲公司给予王某310万行为定性,实质是如何认定单位行贿罪问题。第三部分是对本案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主要在分析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分、介绍贿赂罪的主客观要件、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的性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对象及类型与单位行贿罪的主客观要件的基础上,阐明王某、张某、乙及甲公司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行为性质。笔者表明了对相关理论的态度并以此得出了各个争议焦点的分析结论。第四部分是研究结论。通过运用理论与案件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主要行为主体王某收受甲公司共390万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给予乙50万构成行贿罪,给张某共40万元构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张某收受王某共40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甲公司给张某390万元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