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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技术与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成为知识产权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如何认定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尝试运用理论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根据中国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规中的规定,来分析我国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其在结构上可以分为引言、制度概述、权利分析、利益平衡、制度完善、结语这六大部分。首先,本文在引言里通过1999年微软诉北京“亚都”一案提出了贯穿全文的核心问题,即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在第二部分,本文明确了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及其法律责任的概念。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责任是指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而使用其软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本文结合国内其他学者的研究,对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责任在我国的发展进行了总结,对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责任在国外的立法进行了比较。在第三部分,本文着重探讨软件著作权人与软件最终用户之间的权利冲突.一方面结合著作权法具体分析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及其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又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软件最终用户的权利内容概括为安装权、使用权、备份权与修改权这四大方面。在第四部分,本文首先分析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其次探讨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最后才结合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探讨软件著作权人与软件最终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在第五部分,本文结合世界各国对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立法模式,在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责任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探讨。本文认为我国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责任的承担,应该明确软件最终用户的主观标准,并且区别软件最终用户的不同主体。通过对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的探讨和研究,希望能对我国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的确立与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个制度框架。最后,在结语部分,本文通过对微软诉北京“亚都”一案的再次审视,呼吁我国进一步完善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责任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