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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推动其健康发展已成为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存在着规模过小,分配制度欠公,农民主体地位不突出等问题,必须积极扶持龙头企业踊跃参与,发挥其巨大的带动作用;通过制定有效的分配办法,控制龙头企业或大户的份额;积极培养各种乡土人才,引进有技术、懂法律的优秀人才,进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为此,本文将借助法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以及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力图从法律保障的维度对农民权益缺失现象进行探讨和分析。这种探讨和分析是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基础上,立足实践批判和理论反思相结合,把法律正义、制度正义等研究对象放到整个社会历史背景中加以考察,并注重当代二元结构条件下农民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实,从历史的发展和转型中的制度变迁分析原因,从这些分析和研究中找出合理的解决维护和保障农民权益的法制化途径。全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的导论。系统地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目的与意义,同时阐述了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并提出了研究内容与方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个新型的市场主体,早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类合作社中发展最快、普及最广的合作组织,它遍布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产前、产中、产后的配套服务,帮助农民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实行规范的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水平,推动农产品加工升级和出口,在农户和市场之间搭起一道通畅的产品销售桥梁,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大力推动了农业生产走上专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道路。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一个最佳途径。第二部分为本文的相关理论、概念阐释。系统地介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概念,并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征、功能等内容,为我们更好地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有利于该问题等到更加全面,更加具体的阐释。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将合作社定义为,合作社是人们为了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需要和愿望,通过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而自愿联合起来的一个自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在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其社员作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加工、运输、贮藏、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和信息等服务。第三部分系统地分析了宜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如产权安排、决策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以及产权安排存在的问题、决策机制存在的问题、投入机制存在的问题、利益分配机制存在的问题等等,为我们后面的分析做了充分的准备。第四部分分析了宜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增收的制约因素分析。本部分从合作社内部和外部因素两个方面,分别对宜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的制约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如规模较小且服务水平低、农户与龙头企业间的平等互利问题、发展不规范和人才的制约等均属内部因素,外部制约因素有不利的文化环境、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缺乏适当的政策扶持等等。第五部分提出了促进宜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增收的相应对策。健全合作社产权结构、完善合作社股权制度、完善合作社运行机制等。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结论。主要有:1、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真正交纳股金的社员不多,主要停留在发起人上,其他社员都是挂名社员,这种状况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不符;2、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社员没有享受到真正民主的管理权,基本上处在发起人自我管理,自我受益的状况;3、社员与合作社交易的量不大,因而很难从合作社得到合理的回报;4、合作社带动能力不强,对社员增收的作用很弱;5、合作社存在的各种问题是客观的,也是早期难以避免的。各级政府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视存在的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引导和管理,特别是在发放补贴的过程中,要加强规范化引导;6、克服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要循序渐进,依法引导,不可操之过急。通过几年的引导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一定会变的更加规范,可以预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将对我国农民增收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