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国民基础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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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包括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主要阐释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必然性,以及在这一历史过程中重构国民基础的重要性。下篇包括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主要论述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国民基础重构的实现路径。 第一章剖析了论文所涉及的基本概念。首先指出现代化是一个变革的概念,是某一国家或某一地区由传统社会和体制向现代社会和体制转变的过程,是基于生产力的发展所带来的文明的进步、发展。现代化本身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多层次转变的过程,包含着“新”对“旧”的扬弃。而“新”对“旧”的“扬弃”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会是截然分开的,是一个历史连续的过程,它强调每个民族和国家必须也只能在自己已有的历史上根据具体情况去实现现代化。因此,现代化进程是阶段性和连续性的有机统一,是世界性与民族性的有机统一。文章指出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伴随着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的过程,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治的发展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它包括法律制度规范现代化、法律组织机构现代化、法律观念的现代化、法律指导思想的现代化以及法律运作所反映的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和作为法律关系重要主体的人的现代化。并通过分析朗明全球化大背景下的法制现代化无法回避本土化和国际化的交互作用。但法制现代化决不是西方化。因为法制现代化过程本身是传统法制向现代法治转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在各国、各民族已有的历史基础上展开的,其中人的现代化是关键和核心。在这一结论的基础上,本章探讨了什么是国民基础,指出法制现代化的国民基础首先是指人,不但包括“普通的人”,更包括“职业的人”;不但包括“个体的人”,也包括“群体的人”,同时还应包括国民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认同、法律素质、法律信仰以及法律传统与法律文化等。在中国现实情况下,国民基础对于实现法制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是实现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和关键。 第二章主要是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进行必要的梳理,论及自清末修律以来,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所经历的几个主要阶段以及每一个阶段的主要特点。回顾从清末修律至1979年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近百年历程,我们发现,无论是清王朝还是中华民国,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试图以法律改革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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