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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利用“合法”的民事程序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法人员进行民事虚假诉讼,一方面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于2012年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对如何惩戒虚假诉讼行为作出了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亦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对民事虚假诉讼进行监督,有助于维护法益,弥补现有民事审判监督机制的不足,同时也有助于检察机关从整体上加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虚假诉讼进行监督,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虚假诉讼的概念,民事和刑事领域对虚假诉讼构成要件的表述也不一致,致使检察机关实务中对判定虚假诉讼行为把握不准,对其内涵和外延存在争议。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受理条件不尽合理,同时欠缺检察机关依职权受案的依据。检察机关在受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时,行使调查核实权的效果不理想。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方式较为单一,缺乏应有的刚性。检察机关在发现与甄别虚假诉讼线索存在障碍等。检察机关对民事虚假诉讼予以监督,意义重大。我国应当对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积极应对。我国应当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虚假诉讼的概念及成立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消除实践中的争议。在此基础之上,还应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应当明确规定合理的案件受理条件以及检察机关依职权受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从而消除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障碍。第二,在强化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的效果方面,应当细化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程序,健全调查核实的保障措施,增强检察人员调查核实能力。第三,检察机关应当灵活运用多元化监督方式,加强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充分发挥各种监督方式的综合监督效果。第四,应当加强虚假诉讼线索的发现与甄别,对此检察机关应采取强化“内外联动”与“多部门协作”,树立全面审查思维,并对宣传和舆论引导机制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