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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是审前程序的一部分,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性阶段。如果说案件最终结果出现了错误裁判,那么往往是在侦查环节就已经存在错误的发生,侦查讯问时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是造成冤案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由于侦查活动具有秘密封闭性的特点,除了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外,外界很难参与进去,这也为侦查机关的权力滥用提供了方便的空间与条件,同时立法上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程序性权利保障缺失,使得在侦查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把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法律帮助人”改为“辩护人”,说明了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已经提前到了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行使其辩护的权利来对抗有关国家机关。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行使辩护权的程序性保障权利特别少,律师也只有会见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等权利,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形同虚设,无法发挥有效辩护的结果。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设置,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全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而且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确立不仅完善了我国的辩护制度,也确保了已经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证据质量,降低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口供证据被排除的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侦查人员。由于我国长期重实体、轻程序,重侦查、轻审判,重打击、轻保护传统观念的错位,过分追求侦查效率以及过度依赖口供等原因导致我国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缺失。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深入人心,世界上许多国家均规定了侦查讯问时律师有在场权,我们也应紧跟世界步伐确立我国的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目前我国人权保障观念得到转变,社会公众要求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呼声愈加强烈,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是现今世界的通行模式,而且我国律师队伍不断壮大,侦查技能的提高都为确立我国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我国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具体构建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切不可心急于一步到位,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也应该遵循稳健的步骤,慢慢铺展开来。在场律师的具体权利和义务需要加以明确,为了保障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顺利实施还需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确立代表着我国在实现法治化国家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