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企业制度将经理推上了企业的核心位置,经理已由单纯的“他人资本管理者”发展到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庞大“经理阶层”。在实践中,经理越权或滥用权力损害投资者、公司利益的行为非常普遍。如何在充分发挥公司经理经营才干、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与尽可能减少经理代理问题、代理成本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是一个需要我们做深入探讨的重大而现实的课题。西方发达国家为解决这一问题,经过近百年的探索,建立了包括经理契约制度、经理市场制度和经理法律制度在内的经理制度,而以权利义务和权力责任设定为基础的经理法律制度的核心体现即为公司经理权问题。以成文法著称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有关经理权的立法十分活跃,且一般将其置于基本的民商法典中加以规定。英美法系虽未如大陆法系那样以成文法专门调整公司经理权,但在司法判例中存在着丰富、详实的经理权规则。而在我国,仅《公司法》中有经理职权的规定,尚无经理权制度,对其理论研究国内学术界很少有学者涉足。
基于此,本文运用规范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公司经理权的内涵入手,于公司经理权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展开,分析了公司经理权权能、权限及内部治理的法律规制,探讨了公司经理权的授予、行使和终止规则,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公司经理权法律规制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