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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与社会文化发展的促进上,著作权法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自著作权法的产生开始,就对著作权人权益、传播方权益、使用方权益三者的协调稳定关系起着调节效用。但是,网络技术的飞速进步改变了传统作品的创作、交流模式,著作权法急需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各界理论研究学者无法直接将传统模式的著作权法延伸到网络模式中。上述三方的利益关系失去原有的平衡。很多发达国家与国际上的相关组织对于网络著作权内容做了专门的分析和解读。21世纪初,我国对版权法做出首轮修订,并新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紧随其后,我国就颁布了相关保护条例及司法解释。2007年,我国加入了《国际互联网条约》。2010年我国对《著作权法》做出了后续修正,不过2010修订也仅局限于小范围内,关于网络条件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并未发布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条文。2012年,我国颁布了修改草案。此次草案的公布相对于之前两轮的修正有非常明显的区别,但网络时代日新月异,还有相当多的新情况尚未得到处理,例如技术措施方面未得到完善。首先,本文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理论背景进行了总结和思考。先在网络技术背景下引入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及对其进行探究,然后介绍平等、公平和公共利益的内涵。其次,本文基于对法律规范现状特点和存在问题的分析探讨,将研究重点放在了对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多维度思考和完善。最后,通过对网络著作权相关内容的分析,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有针对性地规范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提出清晰具体的意见。在立法模式方面,规范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首先参考国外概括模式的评判准则,同时结合我国一贯的列举模式,将两种模式相结合,产生新的混合立法模式。要先从归纳立法的形式上概括出合理使用行为的判定标准,然后基于原则性的规定,通过列举具有代表意义的合理使用行为,使这一行为进一步明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