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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以来,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抛弃“先发展后治理”的落后观念,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随着观念的改变,第三方治理模式方兴未艾。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企业通过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交由环境服务公司对其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工业污染物进行治理,最终实现达标排放的市场化污染治理模式。一方面,这种模式推动了污染治理的集约化、专业化和产业化,解决了传统污染治理模式中企业治污成本高达标率低的问题。另一方面,相对于排污企业作为单一责任主体的传统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随着环境服务公司的加入,法律关系变得复杂,责任分配成为难题。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是指,排污企业与环境服务公司在履行环境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的违法、违约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损害时,排污企业或环境服务公司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具体包括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以及环境刑事责任。排污企业通过与环境服务公司签订环境服务合同,可以将污染治理责任转变为经济支付责任,但是产生环境责任时并不能以合同内容作为免责事由。依据双方在环境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治污设备的所有权归属不同,可以将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分为委托运营模式和建设运营模式。不同模式的模式会影响到责任的划分。首先,环境民事责任方面,在委托运营模式中,无论排污企业有无过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服务公司只有与排污企业共同侵权,才应承担连带责任。在嵌入型建设运营模式中,若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承担连带责任;若双方中一方有过错,双方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按《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独立型建设运营模式中,排污企业可以构成第三人侵权;环境服务公司可因完全控制污染物而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行政相对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方面,在委托运营中环境服务公司不能成为行政相对人,但排污企业可以通过追究环境服务公司的违约责任弥补损失。在建设运营模式中,由于各自的独立性较强,所以应由超标排放的原因者承担行政责任。最后刑事责任方面,应该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认定污染环境罪。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属于责任聚合,可以共存。环境民事责任优先承担,履行情况也会对环境行政、刑事责任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