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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来已久,国内外对于表达自由的重视和保护也历史悠久,其在世界范围内一直得到承认和保护,多数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其地位。表达自由不仅是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之一,更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不可或缺的基本因素,其对于国家民主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公权力的监督制衡以及公民政治参与感和参政能力的提高等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现阶段对于表达自由的法律规范体系已经走向成熟,然而,其在互联网的作用下却显现出不同于前者的新特点。作为新兴权利,网络表达自由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对传统表达自由的拓展和补充,是实现公民表达自由的新途径。网络表达自由借助于网络世界的便捷性、实时性、匿名性等特征不断演变出自己特有的属性,如开放性、匿名性、及时性、互动性等,无不体现着网络表达自由在新的时代环境下表现出的新型特征。然而互联网的门槛低导致网民数量庞大、鱼龙混杂,网民的集聚效应和非理性等特征借助网络表达自由得以充分体现,网民发表网络言论成本低且方便快捷,所以网络表达自由极易被滥用,主要表现在权利主体的滥用亦或是被幕后人员操控引起的社会动荡,这都意味着其在时代的进步之下滥用成本逐渐降低,影响力却日益扩大,网络监管部门在匿名这一屏障的阻碍之下难以实现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对应,这都对法律规制提出一系列难题1。网络表达自由行使成本低且权利边界不易把握,其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乃至于国家政治稳定都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网络领域作为新的政府监管领域还存在监管盲区,外加网络表达的滥权惯性以及其“可克减性”的特征,对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我国的网络社会治理理念一向重监督管理,比较接近网络管制主义模式。这就表明我国在网络社会治理方面仍未全面树立现代法治政府、有限政府的治理理念。而且,我国目前网络领域立法存在立法原则化、执行性不强、部门权责不明、政府对网络言论进行隐形干预以及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制过于严格等问题,所以需要在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上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究,加强网络领域立法精细化和可执行性,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建立网络信息分级制度,对监管对象和责任职能分配更加具体化和有针对性,加强政府网络监管力度,实行多种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并行,争取在网络表达自由规制领域逐渐形成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体系,打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