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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不低于其已经或将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这一概念最先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后逐渐在各个领域得到应用。时至今日,最惠国条款(以下简称“MFN条款”)已成为国际投资条约中典型性待遇标准之一。有关MFN条款的争议长期以来只涉及实体问题。但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却有不少投资者试图援引本国与东道国缔结的基础条约中的MFN条款,从而适用东道国与第三国缔结的第三方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就是将MFN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争端解决事项。涉及MFN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事项的问题的各类国际仲裁案件中,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案件占了绝大多数,并且多数裁决支持MFN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英波基洛公司(Impregilo S.p.A.)诉阿根廷共和国”案的支持与反对意见,为阐明最惠国条款在解决争端中的适用所涉及的问题提供了框架。本文的主要观点为:对于MFN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进行解释,一定要将两种不同类型的条款区分开,一类是权利条款另一类是获得这些权利所需条件的条款。满足这些条件是获得基础条约中权利的前提,不能通过适用MFN条款引入更优惠或者说是要求更低的条件。这样会导致基础条约中获得权利的条件不能满足而妨碍条约的适用和权利的享有。(比如,对于主体条件而言,如果基础条约中适用于拥有70℅外国控股的国家公司,便不能依据MFN条款引入一个条款,使得只有20℅的外国所有权的国家公司也得到保护。)这两类条款都包含在条约规定的“所有事项”中,而事实上MFN条款并没有适用于条约规定的“所有事项”,MFN条款仅适用于其中的权利条款。同时,在国际层面上大多数权利不允许强制通过管辖的过程,管辖待遇从未当然存在于实体待遇之内。所以“所有事项”并不当然包括管辖待遇。因此针对提到“所有事项”或者“任何事”的案例,正如英波基洛案,仲裁庭近乎一致认为这些MFN条款覆盖争端解决规则的观点并不准确。本文一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阐述了最惠国条款的由来及适用条件。首先具体阐述最惠国条款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然后介绍了最惠国条款的适用条件及例外。最后介绍了最惠国条款在投资争端中的仲裁实践,并对ICSID仲裁中的肯定派与否定派观点与案例进行了概括。第二章以英波基洛公司诉阿根廷共和国一案为视角,结合该案的裁决意见,阐述MFN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从解释MFN条款适用问题的前提出发,对现存的三类“反对MFN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进行思考和修正,提出对MFN条款程序适用问题的建议性分析:对MFN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进行解释,须将权利条款与获得这些权利所需条件的条款区分开。享有条约权利的条件包括适格的主体、标的和时效,对于获得管辖权还需满足国家同意仲裁的条件。满足这些条件是获得基础条约中权利的前提,不能通过适用MFN条款引入更优惠或者说是要求更低的条件。这样会导致基础条约中获得权利的条件不能满足而妨碍条约的适用和权利的享有。第三章分析了MFN条款适用扩大化的风险,Maffezini案式的处理方式带来了条约选购风险、规避管辖权异议风险以及任意扩大管辖权的风险。因此对MFN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应进行限制,不能通过适用MFN条款创造出本不存在的仲裁同意,不得通过MFN条款规避实质性前置条件。我国兼具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双重身份,面对双边投资条约中MFN条款扩张适用于程序性事项的问题,我国应当视对方情况不同而巧妙应对,主动地采取一定保护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