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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如火如荼。然而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侵权行为屡禁不绝,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知识产权行业的健康发展。现有的知识产权侵权补偿性赔偿规则不能较好的解决“侵权成本低”的保护难题,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成为解决该问题的“密钥”。把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知识产权侵权领域是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旨在惩戒和吓阻故意侵权行为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是在《商标法》中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则。可喜的是,在新一轮知识产权法律修改过程当中,《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选用文献研究法,把握研究方向和分析研究现状,进而发现现有成果的可资借鉴以及不足之处;利用比较分析法,分析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现状,基于此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提出可行的建议;运用个案分析法,研究中外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窥一斑而见全豹,以便获得启示和总结经验;运用经济分析法,从法经济学的视角研究本选题,探讨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下如何取得社会最佳效益,实现对知识产权这一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作用,并利用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本文主要通过三个部分的论述,循序渐进地完成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探讨。第一部分开篇介绍惩罚性赔偿概念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肇端。通过回应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国情论”、“私法论”、“实证论”等质疑声,对该制度的适用性进行理论阐释,进而论述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分析与评估:首先展示外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立法概览,了解其先进经验;其次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立法现状进行阐述,剖析存在的问题;最后论述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定位,明晰制度性质。第三部分论述笔者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的简要设计,按照司法适用的思路,提出惩罚性赔偿作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严厉否定评价,该制度应将“主观故意”与“情节严重”作为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要件。内容主要是综合外国先进立法和司法经验以及我国国情,从价值判断和货币量化两个层次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些许的建议和启示。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打破理论上的阻碍,针对质疑声作出回应,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打下理论铺垫。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立法尚不完善,通过分析外国立法情况,可资借鉴。将“主观故意”与“情节严重”作为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要件,可以谨慎适用并发挥该制度的功能。笔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额度应不受数额限制。因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数额以补偿性赔偿计算为基础,故补偿性赔偿的计算基础和经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认定应当包含原理分析和货币量化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无形资产评估的“差额说”、“规范损害说”以及“定额损害说”作为基础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理论;第二阶段在阐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特殊性和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选择基础上进行货币量化,进而完成规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