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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认股权作为股东权利之一,是股东权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对于保护股东的个体利益和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甚至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培育良好的投资环境,都会起到举足重轻的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以使其能够为经济发展所用 但是,目前学界对优先认股权制度缺乏系统的研究,已有理论仅涉及其基本的定性,对于该权利的适用条件、效力、主客体范围等问题几乎还未触及。而且,现有的理论在许多方面存在缺陷,如概念含混不清、逻辑矛盾等等。在这样一种相关理论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公司立法中有关股东优先认股权的规定和保护就不可避免地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因此,笔者在现存理论的基础上,就其中的缺陷和未及部分进行分析论证,以期能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主体部分采用章下分节的结构模式,共四章。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优先认股权的法理分析和立法现状,分为三节,主要涉及优先认股权的各种称谓比对和法理基础、概念解析以及各种立法模式。对优先认股权的不同称谓体现了学者对该权利内涵的不同理解。优先认股权的设置是契约自由原则、维护股东身份和正常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该权利的直接意义在于保护股东的比例性利益(包括表决权比例和个体经济利益),进而维护股东在企业中的既有法律地位。优先认股权从其内部可分为抽象和具体两个层次,二者既相互依存,又相对独立。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性质、内容、时效等9个方面。目前,对该权利主要有“法定主义”、“任意主义”、“固有权主义”、“混合型”四种立法模式。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法定主义”立法例,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对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任意主义”立法例。 第二章优先认股权的性质和特点。从不同角度考察,优先认股权表现出不同的性质。一方面,就其内部层次而言,抽象的优先认股权属期待权、非比例性权利,具体的优先认股权为形成权、比例性权利。另一方面,优先认股权属非固有权、单独股东权。同时,优先认股权又是集财产性和非财产性、自益与共益于一身的综合性股东权利。该权利主要有五个特点:权利主体限定为股东;权利客体是新发行股份;有偿的权利;权利时效具有双重性;有相对的独立性等。 第三章优先认股权的适用范围。要确定适用范围,须先明确适用条件。优先认股权的适用条件包括前提条件和行使条件。在同一企业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投资者、投资者比例性利益的存在和产生利益落差的可能性以及新股募集对象的非特定化三个方面构成了优先认股权的前提条件。要真正实现优先认股权,还须遵守诸如必须符合原有持股(或出资)比例不变而行使等等形式条件。根据优先认股权的前提条件,可以确定,该权利应当适用于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以及合伙等多种企业形态;该权利的主体仅限于普通股股东;该权利的客体包括普通股、可转换公司债、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等几种主要的有价证券。 第四章优先认股权的成立、实现和救济。优先认股权的成立,须具备赋权机关、权利时效、权利告知和权利的表现形式几个方面的程序要件;权利主体可以以放弃、行使或转让几种方式实现其优先认股权,不同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当优先认股权被不合理地剥夺或限制时,法律理应为权利人提供相应的救济手段,包括作出限制性规定、赋予权利人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等等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最后,在前文所有论述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相关立法中的缺陷,就个别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关键词:优先认股权优先认股权的行使比例性利益优先认股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