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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学术界对于环境法的性质仍有很多争论,但是,环境行政执法属于一种具体的行政执法类型学术界观点比较一致。传统的环境行政执法同传统的其他行政执法一样,存在强制力有余而效果不佳的弊病,环境行政处罚的执法方式以责令重新安装使用环保设备、罚款、责令污染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等为主,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虽然从短时期来看有一定的效果,但是不能根本解决环境问题。现代行政的发展与民生的需求对传统的行政执法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环境保护的特殊性对于传统的环境行政执法方式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在环境执法中要多注重各方面的协助,包括环境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助,也包括环境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助,也包括与其他相关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助,还包括相对人、相关人、案外人的配合,动用全社会的力量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我们将这样一种各方面的协助称为环境执法中的行政协力。
本文主要分析了环境执法中的各种协力行为,将软法治理模式、公众参与原则、协商民主机制与环境行政协力的内在统一性加以分析,通过我国台湾地区其他行政程序中的协力行为来设计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协力,以期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