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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以特定方式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法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容许。被害人承诺在维护刑法正义的前提下对国家公权和公民私权的界域进行了划分,体现了刑法对个人权益和自由意志的尊重,同时被害人承诺理论也蕴含着实现刑法正义的独特价值,因此,在法治日益人性化的今天,通过对被害人承诺问题的探讨进而引起刑法学者和立法者的重视,无论是理论上亦或实务中都非常必要。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被害人承诺概述。该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历史渊源,建立对该理论的初步认识;然后从刑法学界对被害人承诺这一称谓的争议切入,在讨论被害人承诺的具体理论之前,重点对被害人承诺在刑法上的效果作了仔细的梳理和分析,以期对称谓问题有个清晰的界定。第二部分:被害人承诺的正当化根据。该部分通过对以往关于被害人承诺本质问题认识的分析,认为被害人承诺之所以成为正当化事由主要是基于两个理论基础:一是个人自由的刑法保护和保障;二是社会秩序的刑法保护和控制。并在此基础上认为用利益均衡说解释被害人承诺的本质问题将体现得更为深刻和全面。第三部分:被害人承诺之成立条件。该部分在认清被害人承诺本质问题的基础上,笔者试图对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重新进行论述,提出其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害人承诺的基础性要件;二是被害人承诺的限制性要件。第四部分:被害人承诺之立法比较。该部分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及我国相关法规和理论进行横向比较,厘清各国对于此问题的理论及规定,来帮助我们解决其在理论上的相关问题,找出其中具有规律性的特点,指导我国刑法立法。第五部分:被害人承诺对我国刑法立法的借鉴。为更加充分地体现刑法的公正性,笔者认为,应将被害人承诺在刑法立法中加以明确。鉴于我国刑法的刑名体系尚不够健全,因此当前较为可取的做法是在总则中将被害人承诺的相关问题吸收到排除犯罪性行为中进行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对存在被害人承诺的情节加以具体规定,增强其在定罪量刑上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