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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正在我国蓬勃发展,但大多数经营效益并不理想,虚假合作社普遍存在。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为合作社发展提供法律依据,但也遭受各方面的诟病,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抓紧研究修订该法。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这些年我国大部分合作社把农民组织到一起,却没有找到合适的组织方式,特别是交易组织方式。国内外学者对农民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做了大量研究,视野局限于合作社内部制度。商业模式是市场经营主体为创造和获取价值而与利益相关者交易的体系。运用商业模式理论分析农民合作社,将研究视野拓宽到农民合作社与其他主体的交易上,对我们完善农民合作社组织方式应该很有帮助。目前人们对商业模式相关理论还没有达成共识,作为分析工具还不够完善。在清晰界定商业模式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我们建立了由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交易结构组成的农民合作社结构模型,并进一步识别了农民合作社商业模式要素即为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交易结构。对农民合作社商业模式进行分类,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对合作社的认识。我们识别出规模经济型、范围经济型、纵向一体化型等3种基本类型,认为某个农民合作社可能同时包含了1-3个基本类型。通过选择合作社与社员交易的内容和方式作为判别依据,依次按照识别交易项目、刻画交易方式、判断价值创造和获取方式、判定包含商业模式类型等步骤,我们可以对农民合作社商业模式进行类型识别。农民合作社如何选择合适的商业模式问题受到人们的关注。实际上,商业模式之间无所谓哪个比哪个更好,关键是与农民合作社的特点和要求相匹配。农民合作社具有的商业模式若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与目标类型相一致、与其治理方式兼容、与内外条件相适应,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这个农民合作社的商业模式比较好。在选择商业模式时,农民合作社要综合考虑自然资源禀赋、技术资源禀赋、社会经济资源禀赋、产业环境、技术条件、生产要素、政府等各方面因素,并按照科学流程合理设计具体的交易体系。通过分析我国重要报纸刊载的农民合作社案例,我们发现我国农民合作社大部分包含了规模经济型商业模式,包含范围经济型商业模式的农民合作社较少,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实现纵向一体化的农民合作社较少。调查的绝大部分农民合作社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实行规模经济型商业模式的农民合作社建立的交易体系充分体现了规模经济型商业模式的要求;没有与治理方式形成明显的冲突,总体保证了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一致性;对资金要求相对较低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较多、开展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合作社较少,与我国农村资金供应不足和合作社融资能力较弱相适应。从我国农民合作社现状出发,基于对我国农民合作社肩负的使命和任务以及面临的发展环境判断,完善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商业模式的基本方案应该是:发挥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引导农民规范发展信用合作,激活农村生产要素,坚持综合性合作社与专业性合作社并举,构建优势互补、覆盖全面的农民合作社体系,为“三农”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实施这个方案需要政府提供扶持、监管、引导和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措施,按照合理步骤,有序推进建立健全合作社监管体系、明确综合性合作社合法性、鼓励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分类引导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等工作。农民合作社商业模式涉及面较广,需要探究的问题较多。未来希望有关学者能够进一步深化有关研究,重点是进一步完善商业模式理论、细化农民合作社商业模式构成要素、总结提炼农民合作社具体商业模式案例、深入探讨我国农民合作社商业模式优化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