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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意在结合司法案例对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中的运用进行阐述,并对因果关系证明和鉴定制度提出完善意见。相当因果关系说是认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通说,虽然理论界还存在“法规目的说”、“危险说”等,但笔者认为,依据相当因果关系说足以认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把因果关系的认定分为条件关系的认定和相当性关系的认定两个阶段。条件关系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患者必须对条件关系的成立进行证明,但由于医疗技术损害的特殊性,要求患者证明医疗过错行为是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存在困难,所以患者只要证明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就认定条件关系存在,实践中患者对条件关系的证明多求助于专家鉴定。相当性关系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当性关系认定的目的是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范围,只有与医疗过错行为具有法律因果关系的损害事实才能获得赔偿。在医疗技术损害中,医疗过错行为直接作用于患者,除给患者造成身体上的痛楚外,还有伴随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他人的人身损害等,这些损害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就具有相当性。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有两种方法:一是经验法则,适用于过错明显的医疗技术损害和医疗过错行为与间接损害和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二是专家鉴定,适用于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直接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一个医疗技术损害案件,即“田某某诉辰溪县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引出本文将要论述的有关因果关系的相关问题。第二部分是对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概述,具体包括对医疗技术损害内涵的界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因果关系概念的界定和因果关系形态分类三个方面。第三部分介绍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中的运用,具体包括条件关系的认定和相当性关系的认定两个方面。第四部分介绍医疗技术损害因果关系证明的两种方法,即经验法则和专家鉴定,并对现行鉴定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意见。第五部分是结合本文的论述对“田某某诉辰溪县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的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