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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颁布施行,危险驾驶罪又一次进入到公众的视野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危险驾驶罪在“刑八”入罪以来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的遏制了醉酒、追逐竞驶等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但是,随着交通形势的变化又不断地涌现出了新的危险驾驶行为,为解决新的道路交通威胁,弥补法律上的漏洞“刑九”对危险驾驶罪又进行了修正,新增了“两超一危”这两类危险驾驶行为。目前为止,危险驾驶罪共规定了四项行为:醉驾、追逐竞驶、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司法实践中对于这四类行为的认定往往存在一定问题,影响法律的实施。笔者,通过分析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法理和犯罪构成,总结危险驾驶罪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做出了深入的研析,以便于更好地指导司法适用,促进危险驾驶罪的完善,实现法律的价值。本文的第一部分,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立法的概述,详细的介绍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和修正案草案的发展过程。通过分析风险刑法理论和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从立法层面和理论层面上探究危险驾驶行为入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从实质上把握危险驾驶罪。第二部分,笔者主要是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对危险驾驶罪的四要件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主观罪过等重要特征,更好地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素,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第三部分,主要是结合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的难点进行分析,明确危险驾驶罪的情节认定、醉驾标准的认定,对“两超一危”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通过对犯罪构成的分析,明确法律概念的定义,从而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运用。论文的最后一部分,通过结合整篇论文的研究结果,分析危险驾驶罪法定刑的设置、毒驾入刑等问题,对危险驾驶罪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从而使危险驾驶罪不断地完善。最后,笔者希望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研究,能够更加全面的把握这一犯罪类型,更好地维护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