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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是自然人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基础,自然人使用姓名时,人格与姓名形成紧密联系,使姓名成为人格的重要标识。对姓名权的关注,体现了文明社会对人格权利和基于人格权形成的经济利益的保护和重视,以及对自然人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应享有的人格尊严、自由、平等权利的尊重。本文拟在阐述姓名权人格权属性的基础上,对完善姓名权法律保护提出个人的构想。论文主要分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姓名权概述,包括姓名的组成、姓名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姓名权的本质、姓名权与相关权利比较、姓名权的历史发展。姓名由姓和名组成,姓名具有特殊意义;姓名权是一种绝对权,其主体特定为自然人,客体为姓名;姓名权本质是人格权,具有人格权所特有的专属性、固有性、支配性和防御性;姓名权与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在侵权责任上偶有竞合,但并不能为其他权利所替代;姓名权的发展历史是人类文明和法治进步的历史。第二部分为侵害姓名权的法律责任,包括姓名权的权利内容、侵害姓名权的常见形式、责任构成和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姓名权的内容包括自我命名权、改名权和姓名使用权;侵害姓名权的常见方式包括干涉、盗用、假冒、不正当使用和姓名权的故意混同等五种情形;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心理四个要素;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包括保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损害赔偿包括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第三部分为完善姓名权法律保护构想,包括我国姓名权立法现状,对姓名权在人格利益和“商品化”利益上的保护,对姓名权的延伸保护,以及对姓名权的限制。我国姓名权立法较为滞后,相关法律规定滞后分散、对姓名权的权利属性规定不明确、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承担方式规定不充分,亟需加强姓名权立法;对姓名权的保护主要是人格利益和姓名权“商品化”利益两方面,人格利益是姓名权保护的首要目标,对姓名权“商品化”利益的保护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姓名权“商品化”发展的必然,姓名权“商品化”主要表现为姓名权用于商标、广告、公司名称或商号;对姓名权的保护应当延伸至胎儿和死者;对姓名权应予以合理限制,主要体现于公序良俗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具体还体现在从事法律行为公民应使用正式姓名、加强故意重名监管和对滥用姓名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