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巨灾风险的补偿机制研究——建立巨灾风险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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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地震、飓风、海啸、雨雪、干旱等各类自然灾害给人类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类型多、发生频繁且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进入20世纪90年代自然灾害的损失已达到每年上千亿元的水平,给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和财富日趋集中,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呈高速增长的趋势。但是,目前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手段还十分单一,巨灾之后损失的补偿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救济,而保险赔付所占的比例非常低。但是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救济转移巨灾风险的作用是十分有限。如何科学应对这些突发性的巨灾,特别是有效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建立灾后经济补偿机制,快速恢复灾后经济与社会活动,是我国当下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   发达国家建立巨灾风险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显示,成熟的巨灾保障机制应分为三个层次;政府的基础应急机制,保险行业的补偿机制,慈善等民间救助。政府应急一般体现在快速反应层面,补偿最大的应该是第二层的保险补偿,民间救助、社会救援知识起到补充的作用。然而面临严峻的巨灾现状,我国的巨灾保障机制的现状却是政府应急为先,民间球助为主,保险赔偿则处于最落后的位置。   对于我国来说,更有效为全国民众提供灾后补偿机制,就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一个巨灾风险的共同体系,以此来应对巨灾可能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损失、不利的社会经济后果、以及财政方面的风险。一方面提供费率合理的巨灾保险产品,降低自然灾害所带来的经济风险;通过这种方式,由私人保险市场分担部分灾后补偿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巨灾基金为政府提供灾后资金支持,用于救助受灾贫困人口和支持关键基础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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