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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社会里,当一方行政主体行政权的行使不能完成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时,有必要向其他行政主体尤其是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来寻求帮助,而行政协助行为则正是发生于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基于协助请求为前提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协助并无强制力,对于受请求方行政主体还未形成一种法定义务,因此完全有必要打破传统管理学领域的行政协助而从行政法学角度来对该行为及制度加以研究,以期更好的促进行政权能一体化的高效行使,并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就是基于此从行政协助行为基本理论出发,对其涵义、特征及必要性作以一定探讨,为行政协助制度的具体设计提供理论支撑。国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行政程序法中基本上都对行政协助的一系列问题有明晰规定,而我国则仅散见于一些单行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其法律位阶远达不到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因此在《行政组织法》缺位的情况下,对行政协助的主体、条件、程序、费用、期限、责任救济及管辖问题加以研究,提倡在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程序法》中设专节来对行政协助加以规定,以更好的监督行政主体不致滥用行政权,避免其执行公务过程中重复执法现象的发生,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同时文章最后为完善我国的行政协助制度设计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