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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刑法保护研究不应是刑事法学者在自己的专属领域进行固步自封式的研究,其应当是融合商标法与刑事法之间的合理联系的探究,它不是刑事法学者的“孤芳自赏”,而是刑事法学者与商标法学者不断互动的“平台”。文章坚持在“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双重进路上,融合商标法与刑事法的基本原理,在破解商标侵权质变为商标犯罪的谜题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全面而翔实的国内外的相关资料,提出商标权的我国刑法保护的完善措施,以求得商标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之公正。本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共5万余字,其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在对比分析商标侵权与商标犯罪的差异的基础上,深刻地概括中外学界对于商标犯罪的刑法规制的探索观点及其不足,提出对于商标权的刑法保护研究的合理的方法论,即对于商标权的刑法保护问题,必须从深入到商标法的基本构造以及商标侵权标准的界定上入手,才可能合理把握从商标侵权到商标犯罪的演化机制与规制措施。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是今后刑法学界在研究经济犯罪等其他犯罪问题必须使用的方法。总体的创作目标是阐述刑法典将什么样的商标侵权行为纳入犯罪圈、应该怎样将这些行为纳入犯罪圈以及应该怎样对这些纳入犯罪圈的行为设定合情合理的刑事责任。第一部分:全面而深入地阐述商标权及其相关概念的学理内涵,提出商标侵权的正义标准即为平衡理论视域下的权利侵犯标准的观点。商标权的生成机制隐含着平衡利益,既考虑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效率,又兼顾了未注册商标人基于真实使用而衍生的公平。注册商标专用权即指注册商标人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广义上的商标权不仅包含注册商标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与禁用权(狭义上的商标权),也包含一定范围内的未注册商标人享有的一定的商标权。商标侵权的正义标准即是平衡理论视域下的权利侵犯标准。显著性标准的判断者在于融合社会一般民情民意的法律以及文化,而混淆可能性标准的判断者在于此语境下的商品或服务的通常的消费群体,二者确有一定的矛盾冲突性。但这两个标准作为技术手段则可以统一于商标权的保护上。第二部分:全面而深入地分析我国对于商标权的刑法保护历史,提出商标权的刑事法保护研究应当坚持“立法论”与“解释论”的互动进路的观点。从商标权(私权)的神圣不可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法保护的世界流行趋势、非刑事法律保护的力度不足以及刑事法保护的威慑力崇拜等四个方面,基本可以概括当下的刑法学界对于加强商标权的刑法保护的主要原由。从1979《刑法》到1997《刑法》,直到多个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与实施,这凸显了我国对于商标权的刑事法保护力度的加强与技术的提高,对于清末直至民国时期的商标权的刑事法保护机制,也有一些值得借鉴之处。囿于人的不完整的理性,世界上不存在任何一部可以永远不用修改的完美之法;囿于人的狂妄的私性,不完整的理性一直在以形式法治抵制这种私性。“立法论”与“解释论”可谓是这种哲学观指导下的最为合理的定纷止争的路径。职是之故,商标权的刑事法保护研究仍应当坚持“立法论”与“解释论”的互动进路。第三部分:细致而系统地比较了两大法系典型国家对于商标权的刑事法保护的异同之处,折取其合理部分应用于我国的商标权刑事法保护的改造中。主要体现于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增加散在型方式对商标法进行立法完善,继续采用散在型与集中型相结合的混合型刑事立法保护模式;第二,加大刑事法对于商标权的权利范围的保护力度;第三,完善商标犯罪的罪刑配置以及合理的量刑体系;第四,加强对于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有关的相邻行为的刑事法规制力度。第四部分:合理而细致地分析罪刑法定视域下的商标犯罪的犯罪构成,结合商标侵权质变为商标犯罪的一般法理与哲理,反思我国商标权的刑事法保护机制的缺陷。纵观中外学者对于商标权的刑事法保护立场,结合我国独特的“定性+定量”的定罪模式(罪体+罪责+罪量),可认定某种商标侵权行为若符合以下条件,则刑事法必将进行一定程度与范围上的规制:第一,该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应然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第二,该商标侵权行为对于商标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第三,该商标侵权行为达到应受刑罚惩罚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第四,该商标侵权行为属于行为人在主观意志支配下进行的损害行为。在将这一基本原理应用于对我国商标侵权行为与商标犯罪的区别审视上,则发掘出服务商标的刑法保护缺失、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刑法规制缺失、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刑法规制缺失、商标混淆行为的刑法规制缺失、影射商标行为的刑法规制缺失以及商标犯罪的罪刑设置与量刑失衡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及其受到的忽视与误解,正是商标权的我国刑法保护的非理性部分存在的重要原因。第五部分:在罪刑法定视域之下提出对于三个商标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完善。提出商标犯罪的罪刑均衡配置以及司法适用公正的一般原理。惟有刑事责任的配置与行为所表现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轻重相契合,在比较意义上而言,各个罪名与其各自的刑事责任配置相均衡,才能达到公正的惩罚要求。至于行为人因素,则留待量刑情节予以调节,可以达到兼顾行为之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因素之主观恶性增减的必要考量,从而满足量刑结果之公平正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