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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即将在我国登场,如何对其进行监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市场操纵是否会发生在股指期货市场,我国法律又应该如何应对,则是法学研究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虽然学者在股指期货是否会被操纵的问题上有不同的看法,但从理论分析、国外的市场经验以及我国市场环境等方面来看,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完全具备市场操纵的条件,存在被操纵的可能性。因为股指期货的虚拟经济属性决定了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可以被人为控制;人的有限理性意味着投资者可能被操纵者诱惑而参与市场交易;我国的市场现状说明沪深300指数在特定情况下完全有可能被人为控制,且市场操纵的各种手法在我国的股指期货市场大有用武之地;境外市场曾发生过的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的相关案件,也证明了在不成熟市场中股指期货被人为操纵并非不可能。而且从我国的市场环境上看,信息操纵并配合各种交易操纵手段,将有可能成为操纵我国股指期货的主要途径。股指期货一旦被操纵,将会给我国社会经济带来重大损害,甚至会威胁到我国的金融安全,它是市场本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在本质上属于市场障碍,是市场失灵的体现,这就需要政府采取严厉措施对其进行监管。然而经济学和法学理论都认为,政府由于种种原因在规范市场失灵时也会出现“政府失灵”的情形,因而必须制定法律对政府的监管行为进行约束,从而产生了法律规制的需要。现代法治国家要求执法机关必须要有法律明确的授权,因此制定完善的法律并在法律上界定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含义,是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的法律界定包括提炼概念以及明确其一般构成要件这两方面内容,并且需要充分认识它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商品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区别。虽然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的法律规制体系,但仍然存在着立法层次低、市场操纵的界定不清晰、缺乏跨市操纵的相关规定等问题。今后我国应当在宏观上构建完善的防范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体系;在微观上明确市场操纵的法律概念及一般构成要件,补充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具体形态及其特殊构成要件,明确跨市操纵所适用的法律,加重处罚力度,规定民事责任制度并细化责任认定规则。同时法律还必须赋予监管部门对市场信息严格监控的权力和义务,增加其澄清虚假信息的职责,以预防操纵者通过信息操纵的手段成功操纵股指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