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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是指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它有利于约束审判人员的司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关键,势在必行。这是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通过司法责任倒逼司法公正的应然选择。但从实然来看,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理想与现实之间仍存在差距:目前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为基础,仅仅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来推行司法责任制,缺乏法律依据,其要求的法官独立也违反了《宪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责任认定上,存在责任范围扩大化、责任认定及免责事由主观化以及司法职业风险扩大化等问题;在责任追究上,同样面临权力机关的罢免形式化、惩戒机构和惩戒程序行政化以及惩戒委员会的设置内部化等挑战;此外,它还缺乏配套的司法保障。究其原因,主要有司法改革观念相对滞后,司法行政化、地方化以及司法解释立法化传统。鉴于此,未来司法责任制改革应统一立法,保障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在责任认定上,应确立相对客观的标准以及有时效性的追责制;在责任追究上,权力机关的罢免应实质化,惩戒机构和惩戒程序应司法化以及惩戒委员会的设置应外部化,同时还应完善配套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