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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业协会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6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304家,已备案私募基金77722只,管理基金规模13.28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人数23.83万人。而我国境内共有公募基金管理公司124家,其中,中外合资公司44家,内资公司80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共13家,保险资管公司2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合计13.46万亿元。由此可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基金管理行业中所占的比重巨大,管理规模日趋增长,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不断影响着我国基金行业、乃至资产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随着人们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视,私募基金行业在近几年也是蓬勃发展,私募基金的问题也逐渐暴露,杠杆交易、无法兑付、内幕交易等问题层出不穷。而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作为私募基金跟外界的信息沟通方式,能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些问题?能否从信息披露报告中提前获得私募基金的风险,从而有所防范手段?这些都是可以值得思考的问题。另一方面,2007年,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其中指出对于私募基金,可参照执行,公募基金必须执行。可见,其是以公募基金作为标准制定的规范,而公募基金和私募的投资范围并不相同,对于公募基金无法投资的标的,应该如何核算,指引中并未说明,私募基金对于此类标的的核算无规可循,对于这一部分投资标的估值核算方式是否也要规范起来,还是按照各家方式个性化处理?本文先根据国内外的文献研究和统计数据分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现状,并从基金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作为切入点,并且以G基金公司为例,分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日常管理中的问题,发现现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核算方法存在多样化,估值核算处理不一,行业监管混乱多变、从业人员无准入规范等问题。最后从行业现状和G公司现状出发,分析出现有私募基金使用的估值核算方法和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募基金在投资范围、投资管理、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上有显著的差异,所以并不能完全沿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核算方法和信息披露准则。建议从监管人员的数据需求为导向,制定或者修订适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核算准则和信息披露准则;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完整生命周期出发建立完整的监管机制;在运营管理过程中,规范从业人员的准入规范,保证各项工作的准确进行;引入评价机制,引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