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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1965年美国国会出台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美国汽车制造商的召回义务。随后,包括《联邦危险品法》、《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儿童安全保护法》、《消费品安全法》等法案的陆续出台,美国逐步建立了关于产品安全的法律体系。至今,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英国等是除美国以外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适合自己基本国情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虽然这些国家的召回程序和内容各异,但都立足于本国实际情况,本质上都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斩断缺陷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最近几年,我国“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丰田汽车事件”、“双汇火腿事件”等系列事件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些事件突显了我们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立法的落后。目前,国内已经有很多学者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着不同层次的研究,但应当指出,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们无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理论研究方面,仍处于初级阶段,正式的法律(狭义)仍未完成,现有理论也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本文依托相关资料,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试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一般理论出发,结合国内外立法现状,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对我国未来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够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六大部分。首先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一般理论,着重介绍该制度的起源、定义、特征、分类以及与相近制度的比较等;然后是讨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价值基础和目标,分别从法学方面、经济学方面和社会学方面探讨该制度存在的意义。接着以美国和法国、日本分别作为两大法系的代表,分析国外立法现状,总结其对我国进一步发展该制度的启示;最后结合国内的立法现状和基本国情,借鉴国外经验,描绘出我国未来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蓝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