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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石油价格上涨的背景下,厄瓜多尔于2006年4月修订石油法案,对所有私营石油公司开始征收50%比例的石油“暴利税”,并于2007年10月将其提升到了99%,仅留1%的石油溢价收入给私人石油公司。这一举措严重影响了在厄瓜多尔投资的外国石油公司的利益,多家石油公司依据其母国与厄瓜多尔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下文简称“BIT”)或者其自身与厄瓜多尔签订的投资协议将厄瓜多尔诉至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下文简称“ICSID”),厄瓜多尔仅次于阿根廷,成为ICSID未决案件中的第二大被诉国。在上述案件中,大多数投资者都认为东道国实施的“暴利税”措施构成间接征收。1本文以伯灵顿资源公司诉厄瓜多尔案为基础,通过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并结合ICSID对本案的判决,着重研究了石油“暴利税”与间接征收的关系问题,并结合我国双边投资现状以及有关国际实践论述了我国在石油投资中,应当如何应对“暴利税”问题,并完善自身相关立法。本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案件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伯灵顿资源公司诉厄瓜多尔案的背景原因以及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问题。第二部分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及其法律分析。从厄瓜多尔的石油“暴利税”是否属于税收、涉税争议与间接征收关系方面分析了本案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从厄瓜多尔实行的石油“暴利税”是否构成间接征收、仲裁庭对于案件事实的调查等方面分析石油“暴利税”与间接征收的关系。并对相关涉及到的间接征收的概念与认定标准进行了简单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对案件焦点问题的评述。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并结合有关证据以及法律法规,阐述了仲裁庭关于管辖权认定的过程,并对仲裁庭的裁决结果进行分析评述,对比分析了各种认定间接征收的方法。第四部分是本案对中国的启示。通过介绍我国目前石油投资现状,并结合本案,吸收有关经验和教训,论述了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应如何应对“暴利税”问题,同时从我国作为东道国角度出发,分析我国应如何完善相关立法。